【汽车取证篇】《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电子数据调取权限

这些年来,汽车取证从行车监控视频、EDR、VDR、T-Box、行车电脑、云平台、智能驾驶等,可存储和提取的电子数据越来越多,对案件场景还原也变得越来越清晰,本质还是数据固定和分析,汽车智能化信息化时代,汽车取证还是很期待的---【蘇小沐】

原文链接:

https://www.mps.gov.cn/n2254536/n4904355/c10464869/conten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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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汽车电子数据类型

补充作为证据材料的电子数据种类。目前,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以及车辆动态监控设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设备记录的电子数据已成为道路交通事故调查、交通违法行为取证的新型证据。

多种电子数据结合分析,更好还原车辆当时的行驶等状况,避免单一数据来源造成的误判,从而精准匹配案件责任,让真相不再依赖于主观描述。

(二)汽车数据调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与道路交通事故等直接相关的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自动驾驶数据记录系统等车载数据记录装置,以及车辆动态监控设备、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车辆运行监控平台等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这一措施的实施赋予了公安机关调取车载数据的强大行政授权,车载数据正式从"辅助参考"晋升为"电子数据证人",可以极大改善汽车数据可调取的权限问题,更加合法合规。

1、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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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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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其实,不管怎么变化,我们核心其实是要固定提取电子数据,还原案件事实。至于电子数据存储的在本地行车记录仪/视频图像录音/EDR/VDR/云端还是搞得各种高大上的系统也好,本质还是数据,这一点不仅是汽车取证、各种类型取证也都一样。做好过程记录,不污染(部分数据无法只读,动态提取并不就代表污染了数据,很多人会有不是静态就污染数据这个误区),不篡改,不伪造,还原真相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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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始编辑:2026年 05月 14日

最后编辑:2026年 05月 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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